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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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各所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省足球协会:

《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规定》已经省体育局2022年第30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22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工作的管理,优化运动员人才资源配置,提高训练竞赛工作质量,规范体育竞赛秩序,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由黑龙江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及其所属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运动管理中心”)、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以及黑龙江省体育局与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年龄在19周岁(含19周岁)以下的青少年运动员。

年龄在19周岁以上的运动员如参加上款所列比赛,需代表黑龙江省在国家体育总局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注册,是指运动员与相关单位签订注册协议,并向省运动管理中心或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确认运动员培养、参赛代表、奖励惩处主体的行为。交流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变更注册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运动员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年度确认和变更注册。

首次注册是指运动员第一次进行注册。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应当出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规定的电子数据资料。

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注册数据信息不变的情况下进行下一年度的注册确认。

变更注册是指已经注册运动员的基本注册信息(注册单位和注册项目除外)发生改变,需要修改注册信息的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遵循真实、公开、合法、有序、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纳入黑龙江省体育局“四个体系”落实机制。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黑龙江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竞赛,代表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其它要求按照黑龙江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全省单项竞赛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体育局是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行政主管部门,省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本项目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黑龙江省足球协会负责全省足球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动员注册应拥有黑龙江省户籍,或拥有黑龙江省学籍并在省内学校就读(包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学生)。

从黑龙江省外转入户籍(学籍)满12个月的运动员,方可在黑龙江省进行运动员注册。经考核选拔进入省运动管理中心、训练中心试训或正式入队的外省运动员,以及与我省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外省运动员除外。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由省体育局及所属运动管理中心、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以及黑龙江省体育局与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体育竞赛,应先进行代表资格注册。

第十一条 全省各市(地)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经省体育局批准的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注册单位”)。

第十二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可以代表注册单位注册多个运动项目。

第十四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6个月至4年。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终止日期不得超过19周岁(棋类项目除外)。

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与注册单位签订注册协议。注册协议终止日期不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运动员年满16周岁,应与注册单位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运动员年龄以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文本由省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运动员注册采用网络注册方式进行。网络注册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2月、4月、6月、8月、9月、11月第二周的周一至周日(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第十八条 运动员注册信息应当由注册单位统一汇总,由专人负责通过黑龙江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培养系统报省运动管理中心或省足球协会审核。注册单位应对注册运动员的注册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运动员每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市(地)及以上级别比赛。因注册单位原因导致运动员在每两年内未参赛的,运动员有权单方解除注册协议,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在每个注册期结束审核后20日内,将本注册期内注册运动员名单(姓名、性别、注册单位、项目)在省体育局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要求,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注册优先权期限内,运动员不得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体育竞赛。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放弃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三条 输送到省外体育院校和大专院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运动员学生,办理代表资格注册或确认,应先代表黑龙江省进行全国运动员注册。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并成功注册,是判定运动员代表资格的唯一依据。

第三章 交 流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书,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六条

交流协议书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交流协议书文本由省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交流协议须经省运动管理中心或省足协审核,并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定代表资格协议,并重新办理网络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

运动员注册满6个月方可进行首次交流。运动员交流到新注册单位后满12个月方可进行再次交流。

第三十一条

已在黑龙江省注册的运动员,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不得与省外单位进行交流和输送。

第四章 参 赛

第三十二条 注册运动员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由省体育局及所属运动管理中心、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以及黑龙江省体育局与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体育竞赛。

在经省体育局批准的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注册的运动员,既可代表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参加比赛,也可代表青少年体育训练机构登记地参加比赛。

第三十三条

注册运动员参加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代表资格,由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在黑龙江省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在省外进行双重注册,一经发现,取消该运动员与省外注册期间内在黑龙江省参加比赛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

第五章 惩 处

第三十五条 注册单位违反本规定,由省体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受理该单位该项目注册申请、禁止该单位该项目参加全省比赛的惩处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运动员违反本规定,由省体育局、省运动管理中心或省足协视情节轻重对给予禁止参加全省比赛一至二年的惩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运动员,其注册资格自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决定时注销。

第三十八条

负责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交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仲裁规则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业余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从黑龙江省外转入黑龙江省户籍(学籍)的运动员,暂不执行本规定第九条。

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代表资格协议书

附件2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交流协议书

《黑龙江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规定》解读:http://tyj.hlj.gov.cn/tyj/c112451/202212/c00_315117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