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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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发布时间:2010-08-26 00:00:00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等级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总局

2009年4月13日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等级管理包含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单位、权限、范围

第三条 等级运动员审批遵循属地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跨地区审批等级运动员。

第四条 总局授予省体育局全省范围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五条 省体育局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体育局。被授予二级运动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市范围内二级运动员的审批。

第六条 省体育局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全省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被授予三级运动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三级运动员的审批。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七条 运动员在《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八条 申请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详尽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www.sport.gov.cn

右侧“专题专栏”——“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标准)”栏目中下载)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运动成绩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或秩序册和成绩册)原件或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在《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体育局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一级运动员申请分以下三类情形:

1、运动员是省优秀运动队成员(含集、试训),由运动员所属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或单项协会)项目队提出申请,中心(或单项协会)负责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2、运动员是普通高校(含专科学校)在校学生,由运动员所在学校院(系)提出申请,报省相应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或省单项体协)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3、其他情形,由运动员所属设区市体育局提出申请,报省相应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或省单项体协)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二)二级运动员申请分以下三类情形:

1、运动员所属单位为县(市、区)体育部门,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单项协会(或市级训练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报设区市体育局审批;

2、运动员是普通高校(含专科学校)在校学生,由运动员所在学校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所在设区市单项协会(或市级训练单位)核,审核合格后报设区市体育局审批;

3、其他情形,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报设区市单项体育协会(或市级训练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报设区市体育局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授予与公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所属单位、拟授予等级称号等信息在江西竞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已正式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江西竞体网和全省体育系统内公布;已正式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名单在江西竞体网和审批单位辖区体育系统内公布。

第十三条 已正式授予等级称号的,审批单位须留存审批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单位须将当年度审批的等级运动员正式批文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处罚

第十五条 总局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体育局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办法》和本细则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体育局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

(二)违反《办法》规定期限授予等级称号;

(三)违反本细则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授予等级称号;

(四)不按《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授予的等级称号;

(五)审批单位指使、授意或帮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成绩获取的等级称号;

(六)申请人故意欺骗、隐瞒审批单位提供虚假成绩获取的等级称号。

对出现(一)至(五)款情形的二级、三级审批单位,情节严重、造成影响恶劣的,省体育局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二级审批权由省体育局代为行使,三级审批权由设区市体育局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省体育局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对出现(五)、(六)款情形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六章 空白证书领取

第十八条 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单位须于每年九月底前将正式审批文件和申领空白证书数量的报告报省体育局,由竞技体育处负责审核后,统一报总局申领。

第十九条 因保管不善导致证书遗失的,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供情况说明,报审批单位申请补办;因疏忽大意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证书数量不够,由审批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及申领报告连同填写错误的证书,报省体育局申请换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方面按国家体育总局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执行(详情登录总局官方网站

www.sport.gov.cn

“通知公告”栏内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赣体竞字[2005]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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